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积极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回避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 号),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回避表格,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回避其中部分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行。其中,表格一所佩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仍然加征我为吓阻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归还,涉及进口企业不应自回避表格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人办理。表格二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仍然加征我为吓阻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关税未予归还。下一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还将之后积极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回避工作,主动发布先前出厂回避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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